11月11日,两部门联合发布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》,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为定点医疗单位可连续成长赋能助力。
通知明确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,是为协助定点医疗单位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、提高医疗服务能力、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,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,不得用于医疗单位基础建设投入、日常运行、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。
通知要求,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示统筹地区组织展开医保基金预付工作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,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。
“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,应坚持尽力而为、量力而行的原则。”国家医保局有关指导说。
根据通知,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,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。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,不能预付。